一、学校简介开封大学坐落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八朝古都开封,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涵盖工、管、文、经、医、艺、农7大学科门类。学校始建于1980年,46年来始终发扬“艰苦奋斗,改革创新,团结进取,严谨治学”的学校精神,秉承“明德、励学、笃行、创新”的校训,坚持“围绕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的办学思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内涵式高质量...
学院已完成2026届预计毕业生毕业资格初审工作。经审核,部分学生暂未达到毕业要求,无法于2026年7月按期毕业。根据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院拟将上述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同时郑重警示:若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公示期限:2026年6月3日-6月10日如学生对此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学院联系。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371-23655792邮箱:kaidachengjiaoke@...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6〕8号)》教办职成〔2026〕163号文件精神,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我校2026年拟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名单公示如下: 序号 地区 设点单位 1 平顶山 汝州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公示期自2026年4月21日至4月29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开封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反映。联系地址:...
以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已达最长修业年限,现予以警示提醒。请名单上的学生于2026年6月前完成学业(其中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于2027年12月前完成学业),并尽快与学校联系办理毕业手续。如学生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还未完成学业,学校将对其作退学处理。特此警示!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371-23655792邮箱:kaidachengjiaoke@163.com联系地址:开封市东京大道开封大学5号楼继续教育学院307室。 开...
3月14日,开封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6级新生报到与入学教育工作顺利落幕。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精心组织下,此次新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高效便捷。为做好新生报到工作,学院贴心提供一站式导引服务,专门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核验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并严格开展人像比对工作,从严从实严把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关,确保新生身份真实有效。报到结束后,学院召开新生入学教育大会,就学籍管理规定、教学安排部署、学习计划制定等内容...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及《开封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六)款之规定,部分学生已临近最长修业年限,现予以预警提醒。请下列学生于2026年1月前完成学业,并尽快与学校联系完成毕业手续办理。如学生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还未完成学业,学校将对其作退学处理。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371-23655792邮箱:kaidachengji...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及《开封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六)款之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以下120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2025年12月17日- 12月26日,公示期满视为退学决定送达。学生若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请于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
按照《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豫考成【2025】17号)文件要求,学校认真组织了2025年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完成了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下一步,学校以此次录取工作为契机,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办学主体责任,深化继续教育改革创新,为河南省内广大社会从业人员、乡村振兴一线工作者等群体搭建学历提升的优质平台。 开封大学致力于满足...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及《开封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六)款之规定,部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已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学校拟对其作退学处理。现将名单公示如下,若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封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反应,公示期:2025年10月31日-11月7日。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