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开大校发〔2016〕4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完善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指导,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为参照,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要求
1.考勤对象为全校正式在岗的教职工。
2.考勤内容包括对教职工出勤、病假、事假、旷工、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情况的考勤和记载。
3.全校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全日制工作的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其每天的出勤情况;对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考核其上课情况及参加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
5.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应每月向本部门公布一次,主管领导需及时掌握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考勤员于每月25日前将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考勤表上报人力资源管理处,逾期不报者,停发该部门所有人员工资、待遇。
6.各部门的考勤应真实、及时反映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人力资源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上报的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者,将追究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本人须及时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期满返回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一般教职工请病假5个工作日以内或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请病假6个工作日--1个月或事假4--10个工作日,由本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请病假1--2个月或事假11--20个工作日,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请病假2--6个月或事假21个工作日--1个月,由校长审批;病假6个月以上或事假1个月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以上审批意见均须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由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签批后,人力资源管理处按规定执行。
3.中层干部请假按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校领导请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办理。
4.其它国家法定假期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病事假的有关规定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应提供市级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或住院证,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休病假。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发计。
2.绩效工资:病假天数月累计在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以上者,停发当月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绩效工资照发;达到6个月,从病假第7个月起,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开封市绩效工资标准的30%、职务奖励性绩效工资、行政职务奖励性绩效工资。
3.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不再发放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精神文明奖等。
4.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计。
6.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以其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在6个月内的分别按前列条款规定执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超过6个月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回。
7.因公负伤教职工医疗期间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8.对因打架斗殴等非因公致伤者,不能按病假对待。
9.病假的审批时间最长为一年。需续假者,应提前一个月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二)事假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请事假,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或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事假天数月累计在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以上者,停发当月的岗位奖励性绩效津贴。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者,工资、福利照发。
3.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者,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不再发放开封市绩效工资标准的30%。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委优秀格次。
5.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6.事假的审批时间最长为6个月。需续假者,应提前一个月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探亲假、婚假、女职工生育假、丧假等国家法定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四、旷工及其处理
(一)下列情况应认定为旷工
1.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各类假期期满未到岗位工作,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
3.公派外出人员,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虽然申请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但未得到单位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期到岗上班者;
5.教师旷课1节,按旷工1天计算;
6.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二)旷工处理
1.连续或累计旷工1--3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者,扣发日平均工资,停发当月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或累计旷工4--14个工作日者,停发发当月工资、精神文明奖、年终一次性奖金。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者,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或开除公职。
五、其他情况的处理
1.专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参加集体活动外的其他时间为备课和科研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需离开本市,应按程序请假;
2.经学校同意公派外出人员,期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应办理相应请假手续;
3.寒暑假期间不能完成工作者,视同请假。
4.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即停发工资,追缴休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